中证协拟建立新制度 涉及券商债券虚假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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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拟建立新制度 涉及券商债券虚假陈述
2023-08-28 16:46:00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拟建立证券公司债券(含公司债券、企业债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案件统计制度,并于近日要求证券公司在8月31日(含)前报送本公司2015年以来因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虚假陈述涉诉(仲裁)的民事案件相关情况。
  持续跟踪研究券商责任边界相关判例
  据悉,中证协拟建立券商债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承担案件统计制度,旨在持续跟踪研究债券虚假陈述案件中证券公司责任边界相关判例,持续推动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区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中的具体责任。
  具体来看,此次报送主体为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并在2015年1月1日后因债券承销与受托管理业务虚假陈述涉诉(仲裁)的证券公司。
  各券商需向协会报送原告/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管辖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日期及裁判日期,诉讼请求,所涉债券情况简述,债券发行人名称,目前诉讼阶段及诉讼进展,一审、二审、再审及其他审判(含仲裁)的结果等信息。其中,在审判结果中,券商需注明是否被判决承担责任,承担责任赔偿金额及承担责任比例,以及其他中介机构承担责任情况。
  此外,中证协要求,8月31日后,证券公司应在收到法院传票、收到司法文书(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执行完毕或因其他原因终结案件等三种事实发生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送相关情况。
  厘清中介机构职责和注意义务的边界
  近年来,随着宏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国际经济形势的变化,债券市场违约情况时有发生。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债券刚性兑付无法延续的背景下,债券发行人在债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行为也逐渐暴露出来,投资者因此起诉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以挽回投资损失的民事案件也日益增多。
  需要注意的是,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五洋债”案的赔付执行到位后,需承担赔偿责任的几家主体,因实际赔偿金额对簿公堂。公开信息显示,2022年6月23日,德邦证券因追偿权纠纷,起诉五洋建设实际控制人陈志樟,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大信会计”),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下称“大公国际”)的案件,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开庭。具体来看,德邦证券向陈志樟追偿约1.79亿元,向大公国际追偿约0.57亿元,向大信会计追偿约0.79亿元,合计追偿约3.15亿元。
  关于此次追偿,德邦证券方面曾对媒体表示,此次追偿基于德邦证券认为前期赔偿金额已大大超出自身应当承担之份额,故有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在“五洋债”欺诈发行案件中,德邦证券与三被告属于共同侵权人,对于侵权行为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德邦证券赔偿的金额远超出应当承担赔偿的份额。
  2022年3月25日,杭州中院发布第4次“五洋债”案件案款发放公告,“五洋债”案件涉及总标的款7.03亿元已全部到位,其中德邦证券、大信所、锦天城律所、大公国际、陈志樟分别赔偿了5.76亿元、1亿元、3594万元、645万元和15万元,占赔偿总额的比例为80.15%、13.93%、5.01%、0.9%和0.02%。
  “五洋债”案件系全国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2017年8月14日,“15五洋债”未能偿还回售及付息资金,发生回售违约,“15五洋02”触发交叉违约。2018年7月6日,证监会开出首张债券欺诈发行罚单,对五洋建设等作出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决定。
  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所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2021年9月,“五洋债”案二审判决明确: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会计就案件总标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对上述债务在1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锦天城律所对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全面注册制背景下,证券中介机构作为资本市场“看门人”的功能愈加突出。近年来,中介机构在批量诉讼中被诉请对发行人的虚假陈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此,有法律人士指出,不加区分地苛以中介机构“兜底责任”甚至“刚兑责任”,并非压实“看门人”归位尽责的正确选择,对中介机构过度追责反而可能导致其丧失聚焦本职的动力。在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认定中,只有精准认定投资者损失与中介机构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厘清各中介机构职责和注意义务的边界,方能督促引导中介机构专注主业、归位尽责。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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