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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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研究
2023-06-26 08:06:00
过去,中国以高度分散的小农经济模式为经济发展主驱动力。随着新技术发展、兼业化提升,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正在迅速发展壮大。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扎实推动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重要精神和中央一号文件部署要求,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财政部、农业农村部近日联合发布《指导意见》,从九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并强调,各金融机构要加强种业振兴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金融支撑,强化农业科技装备和绿色发展融资支持,加大对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金融资源投入。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金融科技在普惠金融领域的深入应用,通过组织、数字、生态多维度赋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和质量的提升。同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逐步完善,“缺信息、缺信用、高成本、低效率”的难题正在被破解,信贷可得性将会持续提升。
  新型经营主体的客群发展特征
  作为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体,新型经营主体主要包括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及农业产业化的经营组织。
  (一)经济特征。一是家庭特征、个体特征明显。目前,各地正在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一般以家庭为基础进行裂变,主要以从事种养殖类型为主,部分向产业链上下游拓展。其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围绕能人大户进行分散生产经营,解决个体产量的上限约束,带动整村某一产业走向更高水平发展。一般来说,以家族成员作为主要经营人员,农忙时短期雇佣外人。二是适度规模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相较于传统的家庭模式,体现出了更规模化的经营特征,一般多通过流转土地的方式,取得规模经济效益。三是集约化经营。通过新技术、新生产工具的使用,对资源要素进行集约应用,实现投入产出的最优解,如通过无人机、机器人等推进数字田园建设。四是专业化、标准化生产,通过固化生产的标准动作解决品质的稳定性。例如,优化物质装备和智能监管,通过精准耕种、智能灌溉、智能温室、精准饲养等实现精准化、规范化生产。
  (二)金融需求特征。一是融资额度较高,多在50万元至100万元区间。规模化经营需产生改进装备设施、流转土地、雇佣劳动等资源投入,新型经营主体融资需求普遍较为旺盛。参考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2021)的典型样本数据,平均资产规模233.6万元的家庭农场的期望借款金额为102万元。二是以正规金融渠道为主。随着“会贷、愿贷”机制的逐步完善,供给端的产品体系持续丰富,大部分新型经营主体均通过正规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服务。三是融资难问题仍然存在。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产品存在适配性不强、灵活度不高等问题,主要以平台担保模式增信为主。农业农村部对外经济合作中心的调查显示,仅有13.25%的农场主表示“融资没有困难”。瑞士再保险2021年报告显示,我国总体保险深度为4.5%,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7.3%,而农村地区还要远低于城市和平均水平;外部股权投资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来源之比仅为0.33%。
  (三)风险特征。一是经营集中度高,抗风险能力弱。由于农业产业具有天然的弱质性,市场风险较高,且基础农产品附加值低,农业经营收益偏低,生产经营受不可抗力影响大,普遍抗风险能力弱。尤其是随着土地流转价格不断增高,用工成本不断抬升,一旦遇到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很多经营主体易面临亏损,第一还款来源不稳定进而造成被动债务违约。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制不完善、产权不明晰、财务不透明问题仍存,法人模式贷款出现债务违约存在法律瑕疵,坏账风险较高。三是农村土地的抵押担保物存在处置瑕疵。一般来说,基于适度规模化的经营,新型经营主体一般会流转一部分土地进行集约化生产,但由于权属问题存在一定的法律局限性,实际落地缺乏法律保障,一旦出现贷款违约,抵押物处置落实难,失信惩戒体系相对滞后。
  国家相关配套支持政策的落实情况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构想,对健全农村金融体系功能提出了新要求。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为了配合乡村振兴战略的资金需求支撑,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各部门积极推出了土地制度改革、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三产融合发展等一系列配套改革,核心在于完善抵押担保体系,激活和释放土地的金融属性和要素价值,实现信用赋能。这一系列改革为解决融资难、抵押担保难提供了政策支持。
  (一)确权方面,通过农村土地确权登记促进流转交易,为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创造条件。2015年,国务院开展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的抵押贷款试点,宅基地改革试点也在稳步审慎探索中。目前,全国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已完成家庭承包地块信息和承包农户信息数据入库,形成了农村土地字典库。部分地区还探索打通了土地确权和流转数据,如黑龙江农业农村厅建设“智慧乡村金融服务平台”,整合了垦区客户个人信息、土地信息、经营信息、补贴信息、保险信息等数据,与金融机构开展系统对接,为信用贷款创新应用创造条件。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运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农垦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等进行抵押贷款业务。
  (二)盘活方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了农村集体资产。2016年,国家开始推进农村集体产权改革,步骤包括清产核资、确权登记、赋码开户、流转交易。目前,前三项工作已基本完成,各地正在积极搭建产权交易平台,鼓励进场交易,引导金融机构积极支持基于流转交易派生出的信贷需求。据农业农村部统计,全国已有超过53万个村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认成员超过9亿人,账面资产7.7万亿元。江苏省已建成全省产权交易信息服务平台,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统一在平台上进行业务受理、信息发布、交易竞价、合同鉴证、档案管理,覆盖农村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涉农资金项目等14个交易品种。截至2023年4月,江苏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交易总金额突破2000亿元,增长势头较好。
  (三)创新方面,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提升信用贷款比重。近年来,国家持续推进农村三产融合发展,在完善农村产业融合服务、健全农村产业融合推进机制等方面实施了一系列改革,通过订单模式、产业链模式、产业联合体模式等解决了农村客户的增信问题。为了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新环境,2016年,原农业部建设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经营直报系统,对全国的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精准定位、动态跟踪,通过点对点对接信贷、保险和补贴等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为金融支持提供基础设施建设。2021年,人民银行联合六部委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意见》(银发〔2021〕133号),提出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加强银企融资对接,为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免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各地也积极出台差异化的金融支持举措,助力新型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2023年, 人民银行联合四部委发布《指导意见》,对做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金融服务、强化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金融支持、加强农业强国金融供给等九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同时,为了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国家层面还做了一系列打基础利长远的固本工作。相比小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专业化程度更高。通过推动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农业农村应用,一是可以帮助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财务透明度、可信度和规范性,增强信贷获取能力;二是可以加强家庭农场规范化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建设,完善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推行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增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承载力;三是可以各地探索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网格村培育服务体系管理、社会化服务模式实践,提供代理三品一标认证、农副产品销售、农村金融、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飞防等服务,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提升新型经营主体信贷可得性的难点
  尽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需求十分突出,国家层面也出台了不少有利于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金融支持政策,然而在实践中,一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仍然面临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进一步发展。
  (一)生产经营数据获取难,数字足迹不丰富。一是土地确权数据和流转数据不互通。新型经营主体自有土地一般不能满足规模化经营,需流转一部分土地,但当前阶段不进场交易的自发性流转信息不对称,无法判定“土地是谁的、谁在种”等生产经营实际情况。二是补贴数据获取难。涉及农业生产经营的补贴类目繁多,补贴发放涉及财政和农业等部门,补贴数据未有效整合,缺乏农户补贴一张图。三是生产经营端数据获取成本高。目前阶段,大部分农村地区生产端数字化程度低、生产端数据搜集和获取成本高,鲜活数据采集难,数据监测预警能力发挥不足。即使部分地方探索开展卫星遥感预估长势和产量应用,但成本高、普及难度大。
  (二)信息不对称瓶颈突出,客户画像不精准。一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缺乏信息共享渠道。土地、补贴、信贷、保险、监管等数据碎片化且分散在不同部门,“一场景一数据”,各场景未实现整合互通,农业数据难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跨平台共享,存在大量信息不对称问题。二是金融机构获取信息渠道单一,大部分依托“扫村”等人工地面模式收集数据,成本高,难以全面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产销、成本、市场、盈利、补贴及税收等信息,缺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估和贷款全流程管理工具。
  (三)风险补偿机制覆盖不全面,贷款风险较大。一是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不够健全。虽然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已经建立,但覆盖面不足,且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回报见效慢的弱质特征以及受自然条件和人为因素影响较大,导致组织财务透明度相对较低,实际代偿率高,功能发挥受到制约。二是农业保险支持力度不够。保险险种较少,与农业经营主体的需求不匹配。根据瑞士再保险2021年报告,我国总体保险深度为4.5%,明显低于世界平均水平7.3%,而农村地区还要远低于城市和平均水平。商业保险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担保的费率较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保意愿不强。三是财政贴息、风险补偿基金等机制不完善。财政风险补偿资金代偿予地方财政实力高度相关,部分地区还未有相应配套措施。
  启示和建议
  《指导意见》明确,要完善农村产权确权颁证、抵押登记、流转交易、评估处置机制,推动融资配套要素市场改革。提升农村基础金融服务水平,强化统计监测与考核评估,切实提高建设农业强国金融服务质效。
  (一)加快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的采集、互通和共享机制。一是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数据库。在明确数据搜集机制和采集标准的基础上,探索基础数据、政务数据和生产经营数据的互通共享。如安徽创新推出的“党建引领信用村”模式,系统审核归集整合人口、法人、电子证照、惠农补贴、土地确权、工商、财税、保险、人民银行等信用信息数据,实现数据及时更新和适时核准。二是探索通过物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采集积累生产经营数据,通过“静态数据+动态数据”融合实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全面画像。三是充分发挥农业农村部“信贷直通车”项目优势,进一步完善补贴、遥感等维度数据,强化对信贷服务的数据支撑。四是探索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在数据多维、画像丰富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针对新型经营主体的信用风险评价模型开发设计,提升信用类贷款额度,提高首贷率。
  (二)创新适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产品体系。一是加大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力度,从贷款额度、期限、流程、风控等多方入手,设计符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发展特点的产品。例如,根据种、养殖生产周期,分类灵活确定贷款期限,创新“随借随还”和无还本续贷产品。推动保单、农机具和大棚设施、活体畜禽、圈舍、养殖设施、农业商标、服务合同等依法合规抵质押融资。二是积极发展供应链金融模式,依托核心企业,进行基于真实数据的交易活动。农业多样性强,具有“一县一业、一村一品”等特征。基于这一点,为满足乡村特色产业链上下游链属企业资金需求,应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存货和仓单、物流运单等信息,创新动产抵(质)押融资产品服务,为规模经营户量身打造融资方案。三是因地制宜设计区域性特色信贷产品,可鼓励各地立足区域发展特色产业,通过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探索信用、担保、活体抵押等多种方式,因地制宜探索、设计区域特色信贷产品。
  (三)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套保障机制。一是健全政府与金融机构深度合作机制。强化政府与银行、担保、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创新组合担保模式,探索“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发展模式,提高风险缓释措施,发挥政府、银行、担保、保险等不同主体的优势,提升信贷可得性。二是健全贷款贴息机制。加强财政贷款贴息力度,扩大贴息受益范围,简化兑现申报程序,降低经营主体的贷款融资成本,推动优惠措施“应享尽享”。三是建立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整合财政对金融机构的涉农贷款奖补资源,优化财政奖补资金运用结构,对金融机构发放规定条件和范围的农业经营主体贷款给予奖励和风险补偿。四是做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各地加快设立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实现农村产权确权颁证、价值评估、抵押登记、交易流转和风险处置等一站式综合服务。
  (作者单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本文为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供职单位意见)
(文章来源:金融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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